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2021-4-28
为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号)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同时,对《退(抵)税申请表》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附件1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退(抵)税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8日
《退(抵)税申请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办理汇算结算、误收税款退税、留抵退税。
二、纳税人退税账户与原缴税账户不一致的,须另行提交资料,并经税务机关确认。
三、本表一式四联,纳税人一联、税务机关三联。
四、申请人名称:填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名称。如申请留抵退税,应填写纳税人名称。
五、申请人身份:选择“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如申请留抵退税,应选择“纳税人”。
六、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八、原完税情况:填写与汇算结算和误收税款退税相关信息。分税种、品目名称、税款所属时期、税票号码、实缴金额等项目,填写申请办理退税的已入库信息,上述信息应与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完税费(缴款)凭证原件或完税电子信息一致。
九、申请退税金额:填写与汇算结算和误收税款退税相关的申请退(抵)税的金额,应小于等于原完税情况实缴金额合计。
十、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申请退税前连续 12 个月(或实际经营期至少 3 个月)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
十一、 年 月至 年 月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 ,同期全部销售额 ,占比 %。:如十三选“是”,填写本栏。
如申请退税前经营期满 12 个月,本栏起止时间填写申请退税前 12 个月的起止时间;本栏销售额填写申请退税前12 个月对应项目的销售额。
如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但满 3 个月的,本栏起止时间填写实际经营期的起止时间;本栏销售额填写实际经营期对应项目的销售额。
十二、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起止时间:如十三选“否”,填写本栏。
本栏填写纳税人自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 50 万元的起止时间。
十三、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
十四、本期已申报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填写享受免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本期申请退还的免抵退税额。
十五、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填写纳税人对应属期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 2 年抵扣后一次性转入的进项税额,视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填入本项。
十六、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填写纳税人对应属期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
十七、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填写纳税人对应属期抵扣的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
十八、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全部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对应属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
十九、本期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填写纳税人按照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计算后的本期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进项构成比例=〔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2019 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全部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十、退税申请理由:简要概述退税申请理由,如果本次退税账户与原缴税账户不一致,需在此说明,并须另行提交资料,经税务机关确认。
二十一、受理情况:填写核对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资料的情况。
二十二、退还方式:申请汇算结算或误收税款退税的,退还方式可以单选或多选,对于有欠税的纳税人,一般情况应选择“抵扣欠税”,对于选择“抵扣欠税”情况,可以取消该选择,将全部申请退税的金额,以“退库”方式办理。
申请留抵退税的,可同时选择“退库”和“抵扣欠税”。如果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0 号)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以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二十三、退税类型: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事项,选择“汇算结算退税”、“误收退税”或“留抵退税”。
二十四、退税发起方式:纳税人申请汇算结算或误收税款退税的,税务机关选择“纳税人自行申请”或“税务机关发现并通知”;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选择“纳税人自行申请”。
二十五、退(抵)税金额:填写税务机关核准后的退(抵)税额。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21年04月3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